民法典規(guī)定,撤銷權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所以買賣合同適用撤銷權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賣方逾期交貨,買方能拒收嗎
賣方逾期交貨買方可拒收貨物
事實上,賣方逾期交貨,就是違約,而買方拒收貨物的,就是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因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需要履行交付款項的義務,而賣方具有按時交貨的義務。如果賣方沒有按時交貨的,即構成違約,買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損失賠償。
也就是說,賣方逾期交貨的,買方可以拒收貨物,如因此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在實踐中,認定賣方逾期交貨的方法:
1、合同中有約定交貨日期的,以合同約定的為準。
2、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交貨日期的,以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的,合理準備時間為準。賣方在約定好的準備時間后仍然沒有交貨的,視為逾期交貨。
買方想解除合同的(拒收貨物的),需告訴賣方,并主張損失賠償
只是生活中常常會出現,在買方提出解除合同后,賣方并不同意,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這個時候,買方可以聯系當地的工商局、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或這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法,向法院申請請求解除合同,到退貨的目的。
當然了,并非賣方逾期交貨了,買方就一定能拒收貨物的,仍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如買賣合同是如何約定,賣方逾期交貨是否造成根本性違約等等。情況不同,結論就會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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