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勞動法對于辭職有哪些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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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要求無特殊情況下,員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辭職,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若在實習期內(nèi),則提前三天告知。但如果用人單位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員工工作,可以立即辭職,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關于辭職的規(guī)定有: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根據(jù)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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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勞動法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定最低工資保護,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形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卣?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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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勞動法辭職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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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5,340 -
勞動法對于辭職都有哪些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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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15,340 -
東莞勞動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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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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